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区文物安全工作,起草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我区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我区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强区的重要内容。但当前仍存在文物遭受盗窃盗掘盗捞,法人违法屡禁不止,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执法机构队伍薄弱、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自治区文物局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自治区文物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改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文物督发〔2019〕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加强日常查检巡查、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督察追责问责五部分内容,共3000多字。第一部分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从“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主管部门责任”“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压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四方面对各级责任进行明确。第二部分加强日常查检巡查从“提升文物安全应急防范能力”“强化检查巡查工作”“严打严防违法犯罪”三方面提出加强我区文物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第三部分完善监管执法体系从“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文物执法”“加强宣传引导”三方面明确了执法在文物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参与文物安全监督工作。第四部分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从“强化科技支撑”“实施文物平安工程”二方面明确文物安全工作中的发展方向。第五部分督察追责从“加强督察”“严肃追责”二方面明确了督察追责机制。
四、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的要求,我厅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按照要求征求了自治区相关部门和14个盟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形成送审稿报自治区政府拟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2020年3月自治区政府批示:“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12号)和精文简会有关要求,国务院和国办文件未明确要求地方制定实施意见的,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的厅名义发文,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行发文,如确有必要,可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此后,我厅对《实施意见》重新进行了修订,报厅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后,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