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呼和浩特市酷乐网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9115010535310441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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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振梅 | 身份证 | 610624****0210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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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100)文综罚字〔2022〕f-000002号 |
| 2022年01月13日10时41分至2022年01月13日10时59分,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任晓光(150100198513)、赵虹璐(150100098439)、李斌(150100198464)、肖国华(15010019845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五路万豪名苑北门东1、2楼呼和浩特市酷乐网吧检查时,该网吧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对该网吧证照进行了检查,证照属于有效合法场所,现场检查发现酷乐网咖共有计算机终端数81台,收费服务显示器有12台终端正在计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有12名消费者在该场所上网消费,该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信息登记本》没有对2022年01月13日的7名上网消费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信息登记本》登记5名消费者上网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做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通知书》,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呼和浩特市酷乐网吧 ”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 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 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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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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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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