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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1月“双公示”信息台账-24848威尼斯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22-02-09 10: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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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1月“双公示”信息台账
行政处罚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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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振梅 身份证610624****02102527

(150100)文综罚字〔2022〕f-000002号
2022年01月13日10时41分至2022年01月13日10时59分,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任晓光(150100198513)、赵虹璐(150100098439)、李斌(150100198464)、肖国华(15010019845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五路万豪名苑北门东1、2楼呼和浩特市酷乐网吧检查时,该网吧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对该网吧证照进行了检查,证照属于有效合法场所,现场检查发现酷乐网咖共有计算机终端数81台,收费服务显示器有12台终端正在计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有12名消费者在该场所上网消费,该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信息登记本》没有对2022年01月13日的7名上网消费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信息登记本》登记5名消费者上网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做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通知书》,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呼和浩特市酷乐网吧 ”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0.2

202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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