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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九月“双公示”信息台账-24848威尼斯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21-11-19 10: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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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九月“双公示”信息台账
行政处罚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1内蒙古梦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场所91150102ma13nq243j




兰杰身份证15012****412293115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31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2021年04月28日按照自治区文旅厅案件转办函线索,经过与举报人联系了解举报情况,于5月6日开始登录淘宝网店铺“梦飞音乐工作室”进行远程勘验。经查,该店铺经营主体内蒙古梦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叁元贰角(153.2)元。10000元整153.2元
2021年8月31日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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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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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帅身份证370883****06185000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54号未验证印刷委托书,未将印刷委托书备案2021年07月04日18时35分至2021年07月04日19时55分,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乌力吉(150103009)、王鹏(15010300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内蒙古鲁湘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未按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有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 罚款 10000元整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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